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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作用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5
  ——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局长任建国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好这一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在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上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局长任建国结合当前保险业实际情况,向记者详谈了他拟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方面的建议。

  加紧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我国是各种自然灾害多发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GDP的3%以上,今年的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亿元,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与严峻的灾害形势相比,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低,应对手段单一,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缺失,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十分有限。尽管保险业在雪灾救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覆盖面较窄,赔付总额占雪灾损失还不到2%,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的平均水平。任建国代表认为,要在政府主导下加紧建立巨灾保险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险业更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目前,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还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特别是政府还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有效的巨灾基金积累机制,难以起到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根据我国实际,任建国代表建议:一是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具体来源渠道,可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和规则提取资金,保险公司按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以及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等;二是对巨灾保险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针对巨灾高风险、高赔付、预防管理高难度的特点,允许将巨灾风险准备金列入成本,缴纳巨灾保费可在税前列支,对巨灾保险经营减免营业税等;三是开展法定强制性巨灾保险。如对重要国有资产、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要强制办理巨灾保险

  双管齐下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任建国代表认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亟待法律政策支持和政府强力推动。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发展较快,但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实际需求还不适应。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缺乏农业巨灾风险补偿机制等。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推行或试行农业保险,共同的特点是政府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到位,再保险机制比较健全。

  任建国代表建议,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对部分农作物及畜牧、水产品进行统保;二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作用;三是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改革财政救灾、支农传统方式,将救灾准备金转移支付于购买农业保险;四是出台经营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政策;五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如鼓励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构建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等。

  发展责任保险 辅助社会管理

  作为市场化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责任保险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转嫁企业的经营风险,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覆盖面窄,单位和个人的保险意识还不强,法律和政策支持不到位等。

  任建国代表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责任风险将越来越多,必须在政府推动下,建立健全强制与自愿有机结合的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一是立法强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事故频发的行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其强制投保责任保险。建议强制要求煤矿、公众聚集场所、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投保煤炭雇主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险种,并针对不投保者制定相关惩罚规定;二是政府推动。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运用行政手段推动其参加责任保险;在其他行业推广自愿责任保险,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三是政策配套。要改变目前责任保险个人缴纳保费比例过大的局面,由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责任保险的单位给予一定财政补贴,或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强宣传。切实解决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责任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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