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企业和工业委员京特?费尔霍伊根称,这是其任期内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1992年单一市场自由化德洛尔报告以来最有意义的事件。
根据上述法律,在欧盟区域内,当A国批准一种商品上市后, B国或其他各成员国没有任何权力阻止该商品的进入,除非能够出具卫生或环保方面的科学依据。
法律施行后,将不再要求企业说明是否有权销售某类商品,而是当某种商品不允许在其他成员国销售时,政府应解释清楚禁售的理由。法律的实施首先应用于那些各成员国之间没有法律协调的商品,这类商品占欧盟制造商品的25%,货值约5000亿欧元。
法律文件同时强调要严厉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海关和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交流沟通,并对不负责任的进口商实施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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