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办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善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办法》分“总则”、“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与保障”和“附则”5章共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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