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国税函[2006]346号文,流转税补充申报均通过税票录入模块进行申报。经过一年多来实践,发现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补缴的税款在CTAIS2.0申报情况中查询不到,只有征收信息而无申报信息;二是补缴税款在下月申报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至附表一栏次及主表第16栏次,这样会造成税款所属期的不一致;三是如果补充申报不在下月补做销售,又会造成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比对不一致;四是无法整体反映企业分月或按年累计查找补充申报税款数,一般情况下,企业正常申报后不存在补充申报税款,只有经过纳税评估,企业才补申报缴纳税款。通过统计补充申报税款的多少,可以反映企业诚信纳税的程度,作为评定诚信纳税企业的参考,如果一个企业多次被评估而补申报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企业缺失诚信。
有鉴于此,建议CTAIS2.0单独增加增值税和所得税补充申报模块,使其能够真实反映企业通过补充申报而缴纳的税款,补申报税款占应申报税款的多少,反映了该企业依法纳税的程度,这样有利于企业诚信纳税的建立。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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