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税网 >> 税务频道 >> 税务闲谈 >> 税收常识 >> 正文

商铺门面“返租”要交个税
作者:重庆晚报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10:29:00

  重庆市地税局近日转发的国税总局有关通知,开发商以售后返租的形式低价卖门面,投资者获得的租金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开发商把商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将购买的商铺无偿提供给开发商对外出租使用,此做法的实质是投资者将房租收入支付购房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以承诺返租而低价购买的商铺,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按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如果投资者将商铺提供给开发商对外出租10个月,每月的租金3000元,那么每月的这笔收入就要缴个人所得税

重庆晚报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