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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应缴纳营业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6 10:00:45
以房抵债应缴纳
营业税
近期,我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因长期拖欠某供应商货款,经法院裁定,用其所拥有的一处房屋进行抵偿,并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所得88000元用以抵债。当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根据与地税部门达成的代征协议规定,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体化管理。也就是说,除有上述法院相关手续外,还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不予受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其单位只是以房抵债,而未获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
关税
款。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
关税
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
无形资产
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
营业税
。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经济利益的含义,不能简单地以现金流入作为依据。
就本例而言,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
营业税
。
同时应指出的是,根据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精神,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
营业税
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
教育
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
等相
关税
种的征收事项,为便于税收源泉控管,
税务
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或协助征收。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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