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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有变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10:33:38
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有变化
近日,许多个体工商户向
浙江省
衢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国家
税务
总局近期出台了有关文件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建证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不知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12366咨询台解释说,《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
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
营业税
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增值税
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级
税务机关
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
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
营业税
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
增值税
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80000元的。(三)省级
税务
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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