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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的税务处理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4 9:10:23
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的税务处理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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