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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商贸企业减免税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4 9:13:21
新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商贸企业减免税政策
2005年12月31日前,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
合同
的,经
劳动保障
部门认定,
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
。
2005年12月31日前,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
合同
的,经
劳动保障
部门认定,
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l00%)×2。
摘自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 号);2003年8月28日
财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优惠
及
其他相关
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2003]192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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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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