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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商贸企业安置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6 9:12:40
新办商贸企业安置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
商业
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
的,经县级以上
民政
部门认定,
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
。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
的,经县级以上
民政
部门认定,
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
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
商业
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
的,经县级以上
民政
部门认定,
税务
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
企业所得税
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摘自2004年6月9日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
关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4]93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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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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