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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31 9:04:49
纳入
财政
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省级财政
物价
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
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中规定的省级人
民政
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
物价
)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是按照《
中共中央
、
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
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
计委
同意的收费项目。按此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
财政
部和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
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字[1997]75号)的规定,免征
企业所得税
。
摘自2000年8月15日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省级
财政
物价
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
企业所得税
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0]627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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