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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9:00:05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减免政策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
林业
、
水利
、
气象
、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
企业所得税
。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
企业所得税
。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
建筑
、
交通
、
商业
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
企业所得税
。
摘自1997年5月8日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
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财税
[1997]49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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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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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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