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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内企业对下列文化事业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9:28:08
湖南省内企业对下列文化事业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 l )有代表性的湘剧、花鼓戏剧、昆剧、汉剧、祁剧、巴陵戏剧、辰河戏剧、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歌舞等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省歌舞剧院交响乐团、省木偶皮影戏剧团;
( 2 )省杂技团、省话剧团、省京剧团、省民间歌舞团,省艺术学校及地市分校、省电影学校;
( 3 )全省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省、地区为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世界著名的湘籍人士纪念馆;
( 4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摘自1997年6月28日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文计[1997]88号);1998年12月14日湖南省文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湘文计[1998]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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