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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所需支出的扣除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0 9:14:47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所需支出的扣除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2004年4月1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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