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务闲谈
>>
税收常识
>> 文章正文
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后其征管机关不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3 9:19:54
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后其征管机关不变
自2003年7月1日起,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
企业所得税
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摘自2003年6月25日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上一篇文章:
合伙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征管范围
下一篇文章: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
【字体:
小
大
】 【
我要投稿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重庆国资委四大举措构筑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体系
对实物投资设备实行退税意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
审计员不能被工程企业“糖弹”击倒
两税合并警惕外资零售企业的战略性亏损
娱乐精神:企业营销竞争力
企业年金计划开始推行员工退休后可拿“双薪”
避免偷漏税 福利企业300亿元年税收优惠面临调整
招一下岗工可免税4000元 四类企业可享受此政策
五种捐赠免个税 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投入
中小工业企业如何做品牌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