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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在应纳税额中的扣除及抵扣方法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5 9:58:12
境外所得在应纳税额中的扣除及抵扣方法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摘自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摘自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4]第3号)
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或定率抵扣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摘自1997年1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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