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登陆社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务闲谈
>>
税收常识
>> 文章正文
企业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5 9:59:43
企业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企业在国内纳税时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有两种抵扣方法,可由企业任选一种,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
税务
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该国或该地区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
税务
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摘自1997年11月25日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税
字[1997]116号)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上一篇文章: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下一篇文章:
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
【字体:
小
大
】 【
我要投稿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更多相关内容
重庆国资委四大举措构筑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体系
对实物投资设备实行退税意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
审计员不能被工程企业“糖弹”击倒
两税合并警惕外资零售企业的战略性亏损
娱乐精神:企业营销竞争力
企业年金计划开始推行员工退休后可拿“双薪”
避免偷漏税 福利企业300亿元年税收优惠面临调整
招一下岗工可免税4000元 四类企业可享受此政策
五种捐赠免个税 鼓励个人和企业对公益事业投入
中小工业企业如何做品牌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税收实务
会计网校
财税文库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