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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5 9:59:43
企业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企业在国内纳税时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有两种抵扣方法,可由企业任选一种,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该国或该地区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摘自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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