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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已缴个税不得扣除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16:36:16
二手房
土地增值税
已缴个税不得扣除
12月1日,北京市地税局开始对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
土地增值税
。
北京市
石景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强调,12月1日后,个人转让二手房缴纳土地增值税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挂钩,符合缴税条件的二手房交易如果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就无法过户。但是,并非所有的二手房转让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只对转让居住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征收土地
增值税
。12月1日,石景山区地税一所就办理了7份转让二手房的涉税手续,但因为都属于普通住宅,没有征收
土地增值税
。
普通住宅不征税
石景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认为,北京市11月中旬发布《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
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一些媒体对政策
宣传
不够准确,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有误,认为只要出售住房,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导致部分房主突击办理二手房转让交易,11月20日~22日,石景山区每天办理量达到了80份,而正常情况下每天才15份左右。其实,目前对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
增值税
的面是很窄的,大部分二手房买卖不用缴纳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
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
国务院
就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此后又多次发文,强调要严格征收土地
增值税
。因此,对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
土地增值税
,并非是开征了新税种,
北京市
地税局的《通知》只是在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及征收办法上作出了调整。
目前,
土地增值税
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于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
北京市
规定,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
建筑
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因此,目前个人只有转让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非普通住宅时,才用缴纳
土地增值税
。
石景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常见的非普通住宅主要是商铺、别墅以及高级公寓等。需要提醒的是,判断转让的二手房是否属于非普通住宅,需要全面考虑上述普通住房的三个标准,缺一不可。其中需要特别注意“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位于不同地段,往往平均交易价格会不同。平均交易价格是按级划分的,比如石景山区,主要是5级和6级,5级平均交易价格是6047元,6级平均交易价格是4828元。首先要确定所转让二手房属于哪一级,用该级的平均交易价格乘以1.2倍,如果实际成交价高于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就属于非普通住宅。
三种纳税方式可选择
《通知》对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
增值税
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进行了明确,实际上提供了三种缴纳
土地增值税
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售房人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这种方式下,就首先需要按规范的方式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以确定适用的税率,最后计算出税额。此种方式下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
关税
金;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
契税
。
石景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强调,转让二手房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这一点许多媒体在报道时有误,认为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也可以扣除。
第二种方式,售房人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
房地产评估
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这种方式同第一种计算方法相似,但扣除项目金额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
物价
格(不包括
土地评估
价值),需经地方主管
税务
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
建筑
物价
格进行确认;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个人买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一般没有单列,实际上无法单独扣除。
第三种方式,售房人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
建筑
物价
格评估报告,则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缴纳
土地增值税
。
石景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按核定方式缴税,如果非普通住宅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仍然可以享受减半的优惠,实际缴纳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0.5。
有关人士介绍,无论售房人有没有购房发票和评估报告,只要不提供,都按核定方式征收。因此,售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提供还是不提供购房发票或评估报告,从而实现按自己喜欢的方式缴纳
土地增值税
。
实例计算
石景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举例说明了
土地增值税
的具体计算过程。
李先生日前出售了石景山区八角南里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售价为70万元。该房子是2004年4月购买的,购入价40万元,当时缴纳了
契税
12000万元。因为李先生出售的住房超过了140平方米的标准,属于出售非普通住宅,应该缴纳
土地增值税
。
因为李先生有购房发票并且愿意向
税务
机关提供,其应按第一种方式纳税。
李先生出售住房应缴纳的
营业税
及附加为700000×5.5=38500(元);缴纳
印花税
700000×0.5‰=350(元);
李先生购买该住房已经接近3年,每年加计扣除5,加计扣除额为400000×5×3=60000(元);
可扣除项目总额=400000 60000 12000 38500 350=510850(元);
李先生出售住房取得的增值额=700000-510850=189150(元);
增值率=189150÷510850×100=37;
增值率未超过50,适用税率为30;
土地增值税
税额=189150×30=56745(元)。
如果李先生不提供购房发票,而是选择提供
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估报告,则应按第二种方式计算纳税。这种方式下,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及
建筑
物价
格将很大程度上左右
土地增值税
税额的大小。在此不再具体计算。
如果李先生不愿意向
税务
机关提供发票,也不愿意请
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估,选择按交易价格全额的1缴纳土地
增值税
,则
土地增值税
税额=700000×1=7000(元)。
有关人士认为,近几年北京房价增长很快,出售后取得的增值额较高,选择按交易价格全额的1纳税,不仅计算简单,而且税负较轻。
来源:中国
税务
报2006.12.11陈天培,陈红霞,邹国金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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