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接到一个这样的咨询电话:该县一个体老板刘某花了700万元以个人名义整体买下了一家破产企业,并重新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原破产企业账面“固定资产”原值是2500万元,因此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就按2500万元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最近税务部门检查中发现这一问题,告知企业不应该按2500万元计提折旧,需要作账务调整。刘老板感到不解,就向12366打来电话寻求答案。
12366咨询员给予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许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应该是购入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额700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12.04舒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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