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一企业会计李虹打来电话咨询: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等,是否视同销售?
税务人员解答了她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也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
李虹又问:如果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企业购买货物时产生了进项税额,但将该批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时,需计提销项税。那么,销项税是不是按照采购成本计提?购买时的进项税能否抵扣?产品的销售价格如何计算?
对此税务人员的解释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11.13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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