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常山县国税局12366咨询员小洪接到该县某超市会计小刘的咨询电话。小刘说,在经营活动中,他们要向部分供货方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上架费及返还收入等费用。他问小洪,这些费用该如何缴税。
12366咨询员小刘回答说,这些费用该如何缴税,主要看收取的费用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关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8.28郑松土
|
|
|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
|
| 【字体:小 大】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