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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3)免税单位自用土地包括: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②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③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④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对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它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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