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
最近地税稽查部门对我单位开办的人寿分红保险业务所支付的红利,要求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知他们说的是否有依据?
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静
答:《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安徽省怀远县地税局稽查局 邓传奎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5.15邓传奎
|
|
|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
|
| 【字体:小 大】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