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务闲谈 >> 税收常识 >> 文章正文

纳税义务不能随合同转嫁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6 16:36:16
纳税义务不能随合同转嫁 王先生承接了某公司的工程项目,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由该公司负责缴纳有关地方税费。工程结束后,该公司一直未到税务机关缴纳有关地方税费,而王先生也认为在合同中已约定了由对方负责缴税,与己无关,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然而不久,王先生就接到广州市地税局通知,要求其缴纳该工程项目有关地方税费。王先生感到很困惑:“合同中已约定了税费由某公司去缴纳,为什么税务机关却追到我头上来?”

  税务干部向王先生解释:《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税费由某公司承担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如出租、建筑安装工程、搬运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无论该合同如何规定,王先生作为提供建筑工程应税劳务的个人,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纳税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其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涉及的建筑营业税应由王先生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的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10.24陈苑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