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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以物投资不纳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17 16:36:16
债转股企业以物投资不纳税   某汽车轮胎厂为了减轻自身债务负担,近日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债转股协议,将其拖欠当地商业银行的贷款债务转化为金融公司对轮胎厂持有的股份。按协议规定,双方在进行债转股转换后另外组建一家新公司,并由轮胎厂将价值300万元的汽车轮胎作为投资提供给新成立的公司。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该厂财务人员将这批用于投资的轮胎按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税务人员在审核后告诉他们,按规定这批轮胎可以不用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售货物。但对于债转股企业来说,发生以物投资行为时该如何纳税,国家已有专门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第一条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该轮胎厂作为投资提供给新公司的汽车轮胎,可以免缴增值税消费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05.16覃涛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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