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务闲谈 >> 税收常识 >> 文章正文

出售旧货车 税费要分清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30 16:36:16
出售旧货车 税费要分清 最近,一运输个体户反映,他把八成新小型旧货车卖了8万元(已收买主钱,未办手续),想再买辆吨位大的新车。谁知,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要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车管部门、交易所等部门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地方教育发展税、堤防税和交易税等各种税收,搞得他记不住这么多的税,也不知哪些该缴、哪些不该缴、哪些应该缴给谁。
  其实,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四分清。
  首先,税费要分清。税务部门收税,管理部门收费。也就是说,车管所收的是车辆管理费,交易所收的是旧机动车交易费。根据规定:一般按交易价格的2交纳,而税务部门收的才是各种税收。
  其次,国、地税要分清。对个体运输户来说,出售旧机动车辆属销售行为,应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以增值税为税基,自然还要到地税机关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当然不要忘了缴清该旧机动车售前的交通运输业所欠的营业税
  再次,政策、税率要分清。就销售旧机动车来说,按销售额4到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对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旧机动车销售后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和3缴纳;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缴纳;销售旧机动车属其他所得,应按旧机动车销售额的20向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地方负担要分清。运输个体户所说的“地方教育发展税”、“堤防费”均为地方性质的收费,不属于税收范畴。据了解,当地政府所收的“地方教育发展税”是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应按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征收,堤防费按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1.30张伟,李云环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