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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货车 税费要分清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30 16:36:16
出售旧货车 税费要分清
最近,一运输个体户反映,他把八成新小型旧货车卖了8万元(已收买主钱,未办手续),想再买辆吨位大的新车。谁知,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要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车管部门、交易所等部门缴纳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
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及地方
教育
发展税、堤防税和交易税等各种税收,搞得他记不住这么多的税,也不知哪些该缴、哪些不该缴、哪些应该缴给谁。
其实,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四分清。
首先,税费要分清。税务部门收税,管理部门收费。也就是说,车管所收的是车辆管理费,交易所收的是旧机动车交易费。根据规定:一般按交易价格的2交纳,而
税务
部门收的才是各种税收。
其次,国、地税要分清。对个体运输户来说,出售旧机动车辆属销售行为,应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以
增值税
为税基,自然还要到地税机关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
费附加及
个人所得税
等地方税,当然不要忘了缴清该旧机动车售前的
交通
运输业所欠的
营业税
。
再次,政策、税率要分清。就销售旧机动车来说,按销售额4到国税机关缴纳
增值税
;对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
教育
费附加,分别按旧机动车销售后所缴纳的
增值税
税额的7和3缴纳;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缴纳;销售旧机动车属其他所得,应按旧机动车销售额的20向地税机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
。
第四,地方负担要分清。运输个体户所说的“地方教育发展税”、“堤防费”均为地方性质的收费,不属于税收范畴。据了解,当地政府所收的“地方
教育
发展税”是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应按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征收,堤防费按
增值税
税额的2征收。
来源:中国
税务
报2004.11.30张伟,李云环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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