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欠A公司50万元货款,已到付款期限(我公司正常持续经营),经协商,我公司用小轿车抵债10万元,另外40万元付现汇。我公司小轿车为固定资产,原值15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我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你公司以小轿车抵债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方式。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累计折旧60000
贷:固定资产150000借:应付账款5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90000银行存款400000资本公积10000。
同时,相关税法规定:
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3.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所得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应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你公司年终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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