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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抵偿债务的涉税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3:23

    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长期拖欠一位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某女士一笔债务1200万元,因为无钱归还,最后以重组债务为名,经过协商和董事会批准,将我司已建好的一幢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仍挂在“在建工程”科目)给某女士以作抵偿所欠债务1200万元,发生损失300万元,列作营业外支出。我们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某女士   1200万元

         营业外支出    3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1500万元

    请问:

    1、抵偿债务损失300万元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2、将厂房抵偿债务应否缴纳营业税?如要缴纳营业税,应以1500万元计算还是以1200万元计算征收?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所以你单位的300万元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贵单位以厂房抵债应该按公允价值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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