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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与本企业产品名称性能相配套的产品出口是否享受出口退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2:49

      问: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企业,最近外购了部分与本企业产品名称、性能相配套的产品出口,请问这部分出口产品是否与自产的产品一样享受出口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具体界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你企业外购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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