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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抵扣的时间限制是90天吗?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2:28

   问: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抵扣的时间限制是90天吗?

    答:错了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128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在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2004年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当局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在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的9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当局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7月18日收到7月12日海关开具的缴款书,而企业的纳税日为每月10日的话。则抵扣的最迟日在10月10日前,如果在7月13日开具,则为11月1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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