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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应何时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2:12

    问:我公司11月销售发出一批产品,购货公司12月才收货确认,我公司应何时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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