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业企业如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按购进扣税法的原则并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纳税人无论是否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均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进项税额;而税务机关一般也只把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来审查,忽视了购进的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与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是否相符的审查。因此,一些企业多抵。少抵、虚列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怎样正确计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呢?
国税发[1995]015号文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为: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8年商品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020万元,全年运输费用进项税额4万元,电力进项税额0.5万元,2月—11月购进货物进项税额750万元,1月和12月两个月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企业申报1998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为(假定各月及上期无留抵税额):1020-(4+0.5+750+180)=1020-934.5=85.5万元(已缴纳入库),经检查发现如下问题(其他方面均无问题):
(1)1998年税负率1.43%(企业申报),1997年税负率4.15%(企业申报)
(2)2、3、5、10、11五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202张,注明价值款44117648.00元,税额750万元,实际购进货物入账价款40588235.29元,税额690万元,虚列当期进项税额为750-690=60万元。其中:a、供货方销售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价款1176470.59元,税额20万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b、该企业购进货物价款2352942.12元不入账,税额40万元入账抵扣,则虚列当期进项税额40万元。
(3)该企业1月—12月实际购进货物入账价款1764705.88元,税额30万元,尚未付款和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已取得专用发票),企业已作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则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0万元。
(4)1998年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49张,注明价款4705882.35元,税额80万元,其中应在1997年12月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企业财务部门将专用发票19张,价款200万元,税额34万元,纳入1998年1月抵扣,则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4万元。
(5)1998年12月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注明价款5882352.94元,税额100万元,其中应在1998年12月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企业财务部门将专用发票6张,价款529411.76元,税额9万元纳入1999年1月抵扣,则少抵扣当期进项税额9万元。
由此可见,正确计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原则,也是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重要环节,既不能多抵。少抵,也不能虚列当期进项税额。因此,该商业企业当期(1998年)进项税额应确认为819.5万元[934.5-(20+40+30+34-9)]=934.5-115=819.5,应纳税额为200.5万元(1020-819.5=200.5),应补税额为115万元(200.5-85.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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