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主要从事租赁业务,但未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2000年7月应客户的要求,我单位将一批货物租赁给其使用,并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取得租赁费8000元,我单位按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了
营业税,没有缴纳
增值税。主管
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该项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对我单位作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请问该笔业务该纳
增值税吗?主管
税务机关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的规定,对经中国
人民银行业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读笔收入应该缴纳
增值税,而不征收
营业税。所以主管
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所作的
税务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来源:《中国
税务报》20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