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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缴增值税吗?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2:02
     问:我单位主要从事租赁业务,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0年7月应客户的要求,我单位将一批货物租赁给其使用,并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取得租赁费8000元,我单位按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没有缴纳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该项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对我单位作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请问该笔业务该纳增值税吗?主管税务机关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业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单位读笔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所作的税务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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