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务答问 >> 增值税 >> 文章正文

关于农副产品销售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1:41

   问:我公司经营超市业务,双节将近,超市准备添加农副产品销售业务,但有关购进和销售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以及自购自销农副产品有关纳税政策、发票使用等规定不了解,希望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答: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可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收购企业若取得由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凭该普通发票按10%(现已改为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有如下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票,不得汇总填开,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款。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