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营超市业务,双节将近,超市准备添加农副产品销售业务,但有关购进和销售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以及自购自销农副产品有关纳税政策、发票使用等规定不了解,希望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答: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0]024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可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收购企业若取得由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凭该普通发票按10%(现已改为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有如下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坚持一户(次)一票或一人(次)票,不得汇总填开,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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