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产品用于招待不能抵扣税款?
答:最近,税务稽查人员在增值税专项检查中发现,1999年10月,某生产企业从农场购买一批水果并抵扣了有关税款,而购买的水果用于招待来客。税务人员指出不能抵扣增值税,要求企业补缴税款。企业财务人员有异议,认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同时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购买水果招待客人,没有直接用于产品生产销售,纯属个人消费行为,因此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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