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分立、合并和联营企业的资金帐簿如何贴花?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747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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