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如何收税?
答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分别计算税额。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币业务的所得,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从被批准之日起,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不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外资金融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归属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外资金融机构从被批准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之日起,其取得的经营人民币业务收入,与内资金融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营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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