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河北省南皮县地税局对我建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当时我建筑公司正在承建一建筑项目。我公司只与建设单位口头约定,在工程完工时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地税人员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建筑公司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可是我公司认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是收取工程价款的时间。请问怎么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对于建筑业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建筑单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同时,以上法规对于建筑单位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工程进度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建筑公司只是与建设单位建立了口头约定完工付款,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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