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4月份,与某公司完成了一项协议建房项目,由我方提供闲置土地,对方提供全部资金,待房屋建成后,我方享有其中二层门市房的产权和使用权,其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妆权归对方所有。此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涉及资金往来,但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我方纳税9.2万元,对方纳税12万元。请问我们应不应变该纳税?
河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属合作建房。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因此你们双方虽无资金往来,但也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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