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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车公用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34:39

    问:有关私车公用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的规定: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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