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不能直接从“收入”中扣除?
答:近日,某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取得广告收入313422元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将广告收入总额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直接在广告收入总额中将税金扣除,而后将余额297750.5元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从而造成漏记收入15671.7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该单位不能直接将营业税从“商品销售收入”中扣除。为此,稽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有关税费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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