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業是否可以將應收人民幣帳款作利潤分配的標的?
提问内容
你好,我司係台灣之會計師事務所,因有客戶之國內子公司因資金緊張無法解決三角債之問題,擬將境內公司2007年12月31日以前所產生之未分配利潤,以利潤分配的方式將境內公司之應收人民幣貨款,分配予境外之母公司,請問是否有任何稅務及外匯管理上的問題。
2008-7-11 13:42:38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
你好,对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税。
2008-7-11 14:35:26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在线咨询”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