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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新政策有五大看点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6 10:53:33
技术创新
税收优惠
新政策有五大看点
如何接受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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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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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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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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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
国务院
下发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该《通知》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了各项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
税收优惠
。最近,
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88号),为贯彻实施国发〔2006〕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
关税
收优惠政策。对照以前的优惠政策,新政策有哪些看点?
江西省
上饶市12366咨询员小石为来电话咨询的纳税人进行了详解。
第一,优惠政策对象范围扩大了。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直仅使用“企业”一词,作为技术开发的重要力量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是否适用这一优惠并未明确,财税〔2006〕88号文件首次将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列入了优惠对象范围。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首次实现了无差别待遇,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以往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与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
优惠分别下达文件,但内资企业享受优惠的前提是“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而外商投资企业无此前提限制。
财税
〔2006〕88号文件首次将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也必须满足这一前提。
第二,加计扣除优惠力度加大了。以往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才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如果低于10%,只能据实扣除;并且加计扣除部分只能在当年扣除,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
财税
〔2006〕88号文件取消了比上年实际增长10%的前提限制,技术开发费统一按1.5倍计算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的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第三,优惠内容增多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
教育
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才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而且列支也不等于税前扣除。
财税
〔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
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就等于把技术创新企业直接视为“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这样理解,只要企业有技术创新,发生了技术开发费,就可以享受多扣除职工
教育
经费。
第四,加速折旧政策有变化。从长远看,
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不影响
企业所得税
的总量,但加速折旧可以取得延期纳税的效果,有利于企业优化资金状况,因此企业通常选择加速折旧。以往加速折旧政策有行业限制,《财政部、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41号)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
机械
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
化工
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
财政
部行业
财务制度
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财税
〔2006〕88号文件把加速折旧适用到所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而且“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其中达到
固定资产
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唯一的限制就是这些仪器设备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直接扣除比加速折旧更优惠,可以不计残值。
第五,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间改变为从获利年度起算。高新技术企业通常也是技术创新企业,因而此次也进行了优惠政策调整。按《
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
〔2006〕88号文件仍然对此类企业沿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优惠也还是两年,但免税期间改变为从获利年度起算。而且“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这对于鼓励企业在成立初期加大科研开发投入,无疑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值得提醒的是这一政策只适用今年元旦后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已享受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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