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上个月开出的发票,客户说不对,可我已经入账了,怎么办?我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
答:
由于你没有描述购买方取得该有误的发票是否已经认证的情况.
因此,我按照以下来回答:
1.购买方如果已经认证该发票,按照以下的回答执行.
以下是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节选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如果该发票购买方没有认证,请按照以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具体程序如下:
*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连同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同交给销售方.
*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交提供拒收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核发<开具红字通知单>
*销售方凭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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