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地属黑龙江,哈尔滨税务局要求销货单位(北京)以及销货电位所属地区国税局(北京国税局)填写相关税票未被认证的证明并签章,但是销货单位说北京国税局不提供这种服务,国税局说他们不处理这种业务,难道国家税务局各个地方的要求还不相同?请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为解决增值税一半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为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将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幸未,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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