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税务频道 >> 税务答问 >> 税收征管 >> 文章正文

内资企业应付账款未支付是否要纳税调整?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44:36

      问:大连市对内资企业应付账款未支付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2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债权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