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是纳税人,而被告是税务机关,标的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处理不服,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决的是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能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服所引起的行政争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控告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等。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对加强税务司法、强化以法治税、促进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管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作用。
|
|
|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