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检查对税务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1)进行税务检查,税务人员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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