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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未交付税收保全是否仍有效?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5:44:17

    问:我公司今年6月欠缴税款2.2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县国税局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我公司仍未缴纳,县国税局随即扣押了我公司价值约2万余元的库存商品。但是,我公司已将库存的商品赠送给相关业务单位,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近期就要交付,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扣押这些商品?

  答:你公司虽然与相关业务单位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赠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只要库存商品未交付,仍属于你公司所有,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欠税在先,税务机关即使在赠与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你公司的无偿转让财产后,再采取相应措施,将税款执行入库。

  作者:孙锋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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