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宾馆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00年6月正式开业,在5月份试营业时,取得饮食业收入3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我们尚未正式开业,工程也没有全部完工,这期间只是在试营业,管理也没有走入正规化,试营业的收入又不多,就直接冲减了其在建工程——装修工程,未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针对实际情况,对企业宣传了税收政策,指出试营业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因为,根据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因此,该宾馆5月份的试营业收入30万元应记入营业收入科目计征营业税。经核实,试营业收入系饭店的收入,适用5%的税率,应计征营业税300000×5%=15000元,城建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
据此,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16500元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加收了税收滞纳金及进行了调账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1年5月8日
作者:(郭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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